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毛林珺 被告 黃順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盈呈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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