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泰和國際光電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王玉和前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 律師被告 王國麟 被告鋐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諶許元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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