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務人 陳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貸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貸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約定自106年10月15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125機動計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即目前為年息1.72%)。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原貸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貸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1)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0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