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雅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裁定上訴駁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7日以108年度易字第200號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林雅玲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該裁定正本於108年5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在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之戶籍地,由其同居人即其父 林捷意 收受,有上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復因上訴人至同年6月13日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是以裁定駁回上訴。然上訴人於上開命補提上訴理由之裁定送達前,即於108年4月26日入監服刑至今,上開補提上訴理由之裁定並未依上開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該送達顯不合法,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間自無從開始計算,原裁定以上訴人未於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為由裁定駁回上訴,尚有未洽,是自行將原裁定撤銷。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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