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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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再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文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