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0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下午九時二十分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四一頁)。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