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稅捐稽徵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2月│2月│2月│├─────────┼────────┼────────┼────────┤│犯罪日期│92年02月間│92年06月間│92年08月間│├─────────┼────────┼────────┼────────┤│偵察機關│臺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及案號│94偵24079號│94偵24079號│94偵2407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上訴1440號│96上訴1440號│96上訴14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06月21日│96年06月21日│96年06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上訴1440號│96上訴1440號│96上訴1440號││判決├─────┼────────┼────────┼────────┤││確判日期│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09日│├───┴─────┼────────┼────────┼────────┤│所犯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減刑後宣告刑│1月│1月│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