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35號聲請人新生銲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6年9月10日│28,098元│RC五八一0六0│││1│司( 王克勤 、 林振炎 ││││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