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佳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