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37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