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岡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2
月22日高縣岡警偵維字第990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開山刀壹把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9年2月9日9時30分許。
⑵地點:高雄縣○○鎮○○○路岡山農會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開山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吳佩璇楊竹虎 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有開山刀1把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素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