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林佩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