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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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 許秘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800││├──┼──────────┼───────┼──┼──┼─────┼──┤│002│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