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578號
法定代理人 王淑真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家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