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瑋選任辯護人李祖麟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144號、105年度偵字第2788、111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22、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瑋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李家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稱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被告因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同意先予執行,經本院同意自105年5月6日起先予執行該案,並有該署檢察官105年執寅字第2062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是上述羈押原因業因被告自105年5月6日起另案入監執行而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黎惠萍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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