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仁時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提出系爭屏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李仁時同意合併分割系爭土地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