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孫靜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孫作祿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部分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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