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 邱義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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