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勞簡字第3號原告阮氏梅NGUYE.被告 施月嬌 (即基隆市私立尚暉老人養護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4,7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00元,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