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被告 翁駿翁英倉
翁瑞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以原告起訴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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