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秀嬌 債務人 簡紫伶簡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貳拾柒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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