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84號原告 黃雪萍 被告 林栩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離婚等事件,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以104年度家補字第6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並付與原告之母 黃惠妹 (見本院卷第56頁所附之送達證書)。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57頁所附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6項、第51條及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既未有其他應向當事人徵收之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或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