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登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8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