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原告利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嚴文

被告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潘彥甫

法定代理人 林佳欣

潘頤華

林芳宇

周卓穎

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公司於訴訟期間之112年2月1日申請為「廢止」之登記,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併列為法定代理人,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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