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9號抗告人即原告 詹德豊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補字第95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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