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債務人 李湘瑞 代理人 薛煒育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既為一人獨居,其居住使用空間應無需達14坪,請說明債務人是否願於106年1月10日租期屆至後另覓其他租屋處,以降低租金及管理費之支出。如否,應提出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每週需搭乘捷運3次之正當理由?
3.說明債務人目前使用手機之品牌、型號各為何?目前搭配之資費方案於何時屆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