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31號原告台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 吳餘敦
吳餘光 吳餘照 吳餘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