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 李朱茂 相對人 余賢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3月22日,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林園│廣應││122│76.83│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91│廣應段12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7.17│陽台:│全部│││││4層樓房│二層:47.17│12.27││││├───────────────┤│三層:47.17││││││ 王公路 100巷9弄7號││四層:42.22││││││││屋頂突出物:││││││││3.96││││││││合計:187.6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