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兩福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應補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依前開說明,為漏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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