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翊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王乙婷 選任辯護人 黃程國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於民國106年8月1日辯論終結,原定106年9月5日宣判。茲查本案有再行調查收受存款金額及其他應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106年9月22日上午10時,傳喚被告二人及被害人IringanMyleneEdnilan,在本院第二法庭獨任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