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94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戊○○甲○○乙○○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丙○○、丁○○之印鑑證明。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孫輩以下、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均應載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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