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華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桂 訴訟代理人 張簡欣柔 被告 洪松祺 即 洪萬太 、 洪黃 罔碖之繼承人
謝伊青 即洪萬太、洪 黃罔碖 之繼承人
謝菘庭 即洪萬太、 洪黃罔碖 之繼承人
洪文祥 即洪萬太、洪黃罔碖之繼承人
洪明福 即洪萬太、洪黃罔碖之繼承人
洪琬嵐 即 洪明吉 之繼承人
洪佩純 即洪明吉之繼承人
洪偉誌 即洪明吉之繼承人
洪振展 洪韋佳 洪明樂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維哲 律師被告 黃文淵
黃文榮 許清坤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件:
一、(原告應表示意見部分)被告洪黃罔碖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洪松祺、謝伊青、謝菘庭、洪文祥、洪明福有無辦理繼承登記?如否,原告就此部分有無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二、(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應表示意見部分)被告洪黃罔碖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洪松祺、謝伊青、謝菘庭、洪文祥、洪明福有無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就(分割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何(估價報告書第1頁下方表格仍列被告洪黃罔碖)?依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主張之合併分割方案,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就分割後所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何(估價報告書第11頁表格仍列被告洪黃罔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