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華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桂 訴訟代理人 張簡欣柔 被告 洪松祺洪萬太洪黃 罔碖之繼承人
謝伊青 即洪萬太、洪 黃罔碖 之繼承人
謝菘庭 即洪萬太、 洪黃罔碖 之繼承人
洪文祥 即洪萬太、洪黃罔碖之繼承人
洪明福 即洪萬太、洪黃罔碖之繼承人
洪琬嵐洪明吉 之繼承人
洪佩純 即洪明吉之繼承人
洪偉誌 即洪明吉之繼承人
洪振展 洪韋佳 洪明樂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維哲 律師被告 黃文淵
黃文榮 許清坤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件:
一、(原告應表示意見部分)被告洪黃罔碖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洪松祺、謝伊青、謝菘庭、洪文祥、洪明福有無辦理繼承登記?如否,原告就此部分有無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二、(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應表示意見部分)被告洪黃罔碖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洪松祺、謝伊青、謝菘庭、洪文祥、洪明福有無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就(分割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何(估價報告書第1頁下方表格仍列被告洪黃罔碖)?依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主張之合併分割方案,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就分割後所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何(估價報告書第11頁表格仍列被告洪黃罔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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