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 楊琬雯 被上訴人 楊智堯 訴訟代理人 李坤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原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萬5,500元, 嗣擴張 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3萬5,100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3萬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985元,應再補繳納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82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擴張上訴聲明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