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36號原告 黃金麗 被告 王寵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年度交簡字第五三一四號(原案號:一百年度交易字第五四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