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UCHAIK(中文姓名:阮德海)選任辯護人 江昊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868、4314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薛雅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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