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