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6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113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陳智恆
凃嘉亨 林原禾 林孟聲 王玉敏 王偉杰 被告 謝珮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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