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豐茂
丙○○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