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1年9月11日向債權人貸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並簽訂「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乙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29,68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二)依「豐利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自民國102年11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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