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250號債權人可愛之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