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431號聲請人 呂聖傑 相對人 陳思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另按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惟本件相對人即發票人於簽發本票時已載明其住所地為澎湖縣馬公市(住址詳卷),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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