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7號抗告人 吳林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於本院113年5月31日收件之「告訴請求狀」內記載「今收113國字7號不服上訴狀」,核其真意係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