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柯鴛鴦 被告 黃秋晨
覃瑞清 上列被告黃秋晨、覃瑞清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案號:104年度金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