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06號
102年度聲字第4183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清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88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清貴對所犯搶奪案件均已認罪,亦配合員警偵查,於法院訊問亦坦承犯行,清楚交代犯罪情節,犯後知所悔悟,態度良好,又尚有年邁且領有殘障手冊之母親需照顧與安置,因聲請人在押,母親無人照顧,請予聲請人返家安置一切,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王清貴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搶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3年刑後強制工作,執行起算日為民國102年10月21日,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乙情,有該署檢察官102年執保戊字第367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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