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閔慈張閔惠陳紫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票背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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