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張耀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