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徐張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54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執行標的即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