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9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益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己○○即被繼承人 張金益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黃如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零捌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