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萃華共同訴訟代理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蕭志英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高美珠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
張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6日103年度選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非屬財產權之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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