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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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歐榮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歐榮義於民國93年1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
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
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344元及違約金9,79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①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②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③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④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⑤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⑥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歐榮義│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6│││69,784元││月16日起││3│└──┴────┴─────┴──────┴──────┴───────┘